一、抵押人的抵押物不足以償還債務怎么辦
1、抵押人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償抵押債務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抵押人權抵押財產價值為限承擔責任,超出部分債務由債務人承擔。
(2)抵押人承擔抵押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人保和物保并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變價后的處理】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設立抵押擔保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簽訂抵押合同的抵押人與不動產權利人應一致。特別注意抵押財產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則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簽字同意,以確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二)抵押人如果是人的,應要求法人提供,如果章程規定對外擔保需要經會決議或特別決議,則要讓公司提供相應的股東會決議。以免其他股東對抵押的效力提出質疑;
(三)應為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受益人為抵押權人,保險單交抵押權人保存,防止抵押財產意外毀損而蒙受損失;
(四)辦理抵押的登記、保險費用應明確約定由誰承擔;
(五)約定抵押權人處分抵押財產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協助義務,以及注銷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應予協助的義務;
(六)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擔補足責任要明確;
(七)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爭議情況,如果因前述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人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償抵押債務的,抵押人權抵押財產價值為限承擔責任,超出部分債務由債務人承擔。抵押人承擔抵押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華律網咨詢專業律師。